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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保险船舶货运保险介绍

船舶建造险

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如超过保险期限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续。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

1 .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 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3) 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4) 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5) 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6) 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7) 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2 .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    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2)    救助费用;    

    (3)    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4)  保险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以按本公司保障与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5) 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后,为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6)   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本公司对本款所列各项的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重要声明

条款具体内容以保单载明的条文为准,此产品介绍解释权归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所有。

沿海内河船舶定期险

适销对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保障内容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 火灾、爆炸;
三、 碰撞、触碰;
四、 搁浅、触礁;
五、 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 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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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船舶定期险

适用对象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保险责任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 责任范围
(一) 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 、 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 、 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 、 火灾或爆炸;
4 、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 、 抛弃货物;
6 、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 、 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 )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 ) 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 ) 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 ) 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 ) 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 .碰撞责任
1 ) 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2 ) 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 ) 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 .共同海损和救助
1 )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 ) 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 ) 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 5 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 .施救
1 ) 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2 ) 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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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责任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
   (一)基本险:
1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 .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 .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 .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 .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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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 " 船舶互撞责任 " 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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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2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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