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作业委托人: 相对我港前一时期出台 的堆存费政策和方法,我港 二、三公司近期实施的政策 和方法,更易为货主接受和 认可,鉴于此,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内贸部分)》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我港决 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 六、七、九公司内贸煤炭堆 存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告 如下: 一、堆存费自煤炭进港 的当天起至煤炭装船的前一 天止计收,收费标准为0.20 元/吨天。 二、煤炭紧急疏港期间 实行的煤炭堆存时间超过20 天后,堆存费标准调整为 0.50元/吨天的收费办法同 时终止。 三、截止2008年12月31 日尚未装船的场存煤炭,自 2009年1月1日起按本通告收 费标准执行,堆存时间连续 计算。 特此通告。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